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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就深圳工商局违法扣车1年多发督察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3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广东就深圳工商局违法扣车1年多发督察令
车主罗先生被查扣的车至今还停在停车场。(资料图片)

  本报讯 (记者 李少华) 车辆被以涉嫌“投机倒把”为名,两次扣留长达一年之久,并被严重损坏。广州市民罗先生状告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要求确认扣车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7万元,昨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虽然这桩案件看起来并不特殊,但由于得到了省政府的关注,省督察办2005年广东省1号督察令认为深圳市南山工商分局是在“弄权枉法,打
击报复当事人”,并要求查处和纠正,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昨日庭审中,南山工商分局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认为:“我局的行政行为并没违法,所以无从谈起给原告造成什么经济损失。”并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车主

  第一次扣车期间车辆损坏

  车主罗朝晖在行政起诉状中称,其从事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004年4月21日,他应货主要求,派“粤A1V679”小汽车去深圳华强北远望数码城,为其装载一批货物。晚上8时前后,广东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在进行缉毒工作时将该车截停检查,现场虽未发现毒品,但发现车上所载货物(数百台手机及其配件)的一部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遂将车辆与货物暂行扣留,并于两天后即4月23日移交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4月30日,南山工商分局发出扣车通知,将罗朝晖的车辆扣押。

  6月28日,因货主不能提供这批手机的合法进口手续,南山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交国库的处罚决定。但对于已扣了的小汽车,在不能证实车主与货主有合作参与倒卖进口手机从中牟利行为的情况下,南山工商分局于当年10月15日解除扣押。

  当天,原告方去提车时,发现车辆有严重碰撞与粗糙的修复痕迹,车辆前车牌也由粤A变成粤B,车辆里程数扣车之前增加了5000多公里。

  车主罗先生认为工商部门用了车并造成损失,要求给予解释并妥善解决,但被拒绝。

  起诉索赔后车辆再次被扣

  2004年10月,原告开始起诉要求赔偿。12月15日南山工商分局再次向罗先生发出扣留财物通知书,再次扣留了罗先生的车辆。今年2月6日,南山工商分局发出听证通知书,称拟没收原告的车辆并罚款4万元。3月24日听证举行,但至今未有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

  由于原告向省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情况,今年4月4日,广东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发出粤府督字(2005)1号督察令,认为南山工商分局在处理此案中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程序不合法”、“认定违法证据不足”和“弄权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等。督察办认为,南山分局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

  7月13日,南山工商分局发出通知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但原告以车辆严重损坏、工商不给赔偿为由拒绝取车。

  原告认为,车辆第一次被查扣后由于被使用并严重损坏,原告拒绝领车并要求赔偿后,被告为打击报复,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情况下,再次查扣自己的车辆。而且在查扣期间,工商部门未进行任何调查,却让案件久拖不决。

  南山工商分局

  两次查扣都是依法行政

  南山工商分局答辩认可了原告阐述的基本事实,但认为,两次查扣都是依法行政。至于为什么案件长期未结,南山工商分局称主要是案情复杂,所以延长期限。工商部门称,第一次查扣原告罗某的车辆后,考虑货主向原告借车时原告并不知情,且也难以查清事实,所以在2004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答辩称,2004年10月原告起诉后工商部门办案人员从其诉讼材料中发现车主罗某并非不知情,所以再次立案调查并查扣其车辆。

  为什么再次立案后又于今年7月13日未做出任何调查与处理又放行了呢?工商部门认为,由于受办案手段以及条件所限,对于原告违法的主观意图未能确认,同时考虑到其违法情节轻微,所以再次解除扣留。

  在昨日审理中,南山工商分局向法院补充解释称,解除查扣的理由还因为上级部门的关注以及媒体报道,造成很大压力。

  两个“法无规定”南山工商分局自认无错

  法律没有规定要登记里程数

  关于车辆在被扣押期间曾被使用并被损坏,工商部门认为该局办案人员并未使用过其车辆,至于车辆增加了5000多公里里程数,虽然原告拿出车辆来深圳前的保养记录,但工商部门答辩称,该车在被扣留之前原告并没有指出其里程数量问题,也没有要求执法部门登记里程数,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查扣时执法部门要登记里程数,所以无法证明车辆增加了里程。

  法律没有规定查扣期限

  另外,工商部门认为,本案是根据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于原告进行处罚并暂扣车辆的,尽管查扣的时间长达一年多,但是由于案件复杂,而包括该条例在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查扣期限,所以不能说工商部门的查扣期限违法。

  尽管原告举出1993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文件《广东省工商机关查处经济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证据,该规定要求查扣物品一般不应该超过一周,一周内应立案或者处罚。但被告明确表示,该规定只是指导性意见,不能代替法律。

  争议焦点

  是否属于“投机倒把”

  自从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在计划经济时期红极一时的“投机倒把”一词,便开始慢慢淡出历史舞台。

  南山工商部门答辩称,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罗某涉嫌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所以扣留其财物是依法行政。目前,在新法规尚未出台之前,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然有效。现在以此为依据,进行经济检查是完全合法的。

  原告律师则认为,1993年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写进宪法,等于宣告为维护“计划经济”而出台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际上早已寿终正寝。因此原告行为不可能违反一条实质上早已作古的规定。

  新闻链接

  省政府一号“督察令”认为“弄权枉法”

  今年年初,广东省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接到罗朝晖投诉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违法行政的报告之后,经调查取证认为,在2004年4月到2005年3月间,该局在处理“罗朝晖涉嫌投机倒把”一案中,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程序不合法”、“认定违法证据不足”和“弄权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等。督察办认为,南山分局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行政机关严重违法行政”,并发出粤府督字(2005)1号督察令。

  督察令称,经查实,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山分局在查处“罗朝晖涉嫌投机倒把”一案中,存在下列问题:一、程序不合法;二、认定违法证据不足。仅凭车主罗朝晖派车给货主运货这一客观事实,没有他们共同涉利(营运费除外)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罗朝晖为投机倒把提供便利。南山分局在对货主进行处罚结案后,对涉案的运输工具继续扣留缺乏法律依据;三、弄权枉法,打击报复当事人。南山分局原本同意将车辆返还当事人,只是由于车主发现遭到损坏提出索赔后,不但没有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反而继续扣车并发展到要没收车辆和罚款,并举行了没收车辆和罚款的听证会,是一种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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