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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遏止“炒楼”出新规 卖房赚的钱要交20%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0: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广州电 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广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场非常活跃,楼价持续上升,“炒楼风”苗头又起。为此,广州市地税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分为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实行“据实征收”的,以一次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实行“核定征收”的,按售房收入全额计征。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20%。

  《通知》还规定,广州市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转让住房的为5%;转让非住房的为7.5%。广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房产转让没有所得的,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还有两种情况可享受二手房转让税收优惠: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可全部或部分退回转让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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