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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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1:10 首都之窗 | |||||||||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本市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凡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均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意见”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
保险费的筹集方式是: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本区县缴费具体规定,自行选择缴费标准;集体补助部分由村集体负担,集体补助的比例或数额,由村集体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确定;乡镇企业招用本市农业户口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市财政局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并适当加大对山区区县的补贴力度;各郊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是: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 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和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各郊区县政府将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基金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汲传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