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工死亡丧葬费增加 最高标准调至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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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1:28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亲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定期)救济费。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透露,该3项待遇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其中我市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的标准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从原来的3400元、3400元、1100元上调至4000元、4000元、1300元。
据市劳动部门介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根据其不同情况享受不同待遇。其中,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被封存期间死亡的,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根据新标准,我市企业职工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分别调整到4000元。同时,如直系亲属为城镇户口,死亡人员供养1人、2人、3人以上,根据基数的相应比例,其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的定期救济费也分别调到为每月260元、390元和520元。如供养直系亲属为农村户口的,救济费在城镇标准的基础上减发5%。 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2人和3人以上,根据基数的相应倍数,发放标准分别为一次性领取7800元、1.17万元和1.56万元。 死亡人员没有供养直系亲属,或支付抚恤费、救济费后仍有余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