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关闭9类不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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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4:10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贵阳12月20日消息(记者陈屹)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高产业的集中度,贵州省对9类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将坚决予以取缔关闭。 此前,贵州省部分小煤矿业主缺乏对煤炭工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存在严重的短期行为,政府安全监管和调节市场难度大,造成贵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今年1至11月,贵州省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8.05,比全国百万吨死亡率仍高5.08。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何刚说,贵州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一是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在进行生产的矿井;二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矿井;三是资源枯竭的矿井或办矿条件差,达不到年设计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矿井;四是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申请办理,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五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下的矿井以及一次死亡3-9人,性质特别恶劣的矿井;六是矿界重叠的矿井或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矿井;七是证照不全违法生产的矿井以及执照失效或年检不合格的矿井;八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矿井,如存在重大水害、井下瓦斯长期超限不能解决的矿井;九是依法进行资源整合需要关闭的矿井。 对已被提请关闭的煤矿,何刚说,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已经确定要关闭的矿井,立即实施,坚决关死,不留后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