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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角膜捐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4:16 扬子晚报

  本报讯常州市政府近日出台《遗体捐献和角膜捐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捐献人必须亲自填写捐献登记表,如捐献人直系亲属对捐献事宜意见不一致的,不予登记。也就是说,夫妻、父母、子女中只要1人不同意,志愿者将不能捐献遗体和角膜。

  据了解,为了规范遗体、角膜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弘
扬无私奉献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进步,常州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该办法。该办法所称遗体捐献和角膜捐献,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部分或角膜捐献给医学事业救助他人的行为。办法规定,遗体(角膜)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角膜)只能用于医学事业,禁止将捐献的遗体(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办理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应填写遗体(角膜)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件;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角膜)及其用途;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接受委托的意见;被捐献遗体(角膜)的接受和利用单位;遗体利用后的处理等事项。除捐献人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登记机构和接受单位应当为其保密。捐献人应在生前委托捐献执行人,捐献执行人是捐献人生前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单位。捐献执行人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近亲属以外的其他的人,或者其生前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及其他组织。捐献人的意思表示、捐献行为、人格尊严及遗体(角膜)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捐献执行人有义务执行委托,不得更改捐献人的意思表示。

  捐献人办理捐献登记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或者采取便于登记的其他方式。捐献人必须亲自填写捐献登记表,如捐献人直系亲属对捐献事宜意见不一致的,不予登记。登记机构依照捐献者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捐献者颁发《捐献卡》和《纪念证》。办理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后,捐献人可以变更捐献内容或者撤销登记。

  据悉,该市角膜捐献的定点接受单位为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常州卫生学校和常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马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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