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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1号督察令”案昨天开庭 市民:滥用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5:1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省府1号督察令”案昨天开庭,被指“行政违法”的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辩称无打击报复

  再次立案扣车是重视省府意见?

  

  ■回放

  去年4月21日,广州某物流公司经理罗朝晖派司机驾车去深圳为一数码城运送一批货物,被边防截停检查,因无法提供车上货物的正式发票,这批“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货物随后连同车辆一起被移交深圳工商局南山分局处理。6月29日,南山分局以“构成投机倒把”为由,作出了对货物没收并拍卖上缴国库的处罚决定。

  在罗朝晖多次交涉下,南山工商分局去年10月15日解除了扣车的强制措施。当他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才开了一年半的新车有了明显的碰撞和修复的痕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去年10月26日,罗朝晖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山工商分局赔偿相关损失。此后,去年12月15日,南山工商分局再次以“已构成对经销走私物品提供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为由扣留了车辆,今年2月6日,又书面通知罗朝晖,称拟对他作出“没收”车辆和罚款4万元的处罚。

  今年4月4日,省政府督察办以省政府名义,向深圳市政府下发了2005年广东省1号督察令,要求对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督察令发出三个多月后,深圳方面回函,省政府督察办一负责人认为,该回函“避重就轻”,基本上没有执行1号督察令。

  ■督察

  省政府的1号督察令明确指出:南山工商分局在对方提出索赔后,不但没有主动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反而继续扣车并发展到要没收车辆和罚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而且是一种目无法纪、滥用权力的行为。

  省法制办督察部门有关领导指出,“如此藐视督察令,这在近年来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尚属少见。”

  

“省府1号督察令”案昨天开庭市民:滥用职权

  图:本报今年曾连续报道此事,这是8月2日本报《焦点新闻》版 。

  ■现场

  虽然省政府发出了1号督察令,广州某物流公司总经理罗朝晖还是被认定因“投机倒把”违法。昨天,罗朝晖迫不得已与深圳市南山分局对簿公堂,在庭上,南山分局仍坚称自己“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本报讯记者杨桂荣报道:在一再推迟后,众所瞩目的“广州市民状告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违法行政”一案,昨日终于迎来了首次正式开庭。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论辩激烈各执一词。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昨天上午9时20分前后,深圳南山区法院第八审判庭人头涌涌,除法官、书记员与当事人之外,狭小的法庭里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媒体记者与深圳市工商部门人士。

  庭审中,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南山工商分局究竟是否违法行政”,二是“原告的车辆在被扣期间是否真正因为被告使用而受到重大损坏”。对于第二项,法庭审判长明确表示,此项争议须经中级人民法院给予技术鉴定后才有定论,无须双方过多辩解。

  法庭上,被告一再声称“司机与货主涉嫌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广州市民罗朝晖利用粤A1V679小汽车“为投机倒把提供方便”,所以予以立案扣留。至于扣留的时间何以达到一年半之久,被告没有给予完全解释,只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可以扣留多长时间”。被告称“无论是维护政府形象还是维护法律的威严,都应该鼓励和支持我局办案人员”。

  原告则引述了广东省政府此前发出的第1号督察令文件,称被告滥用职权严重损毁执法机关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律师对被告南山分局在立案条件没有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先后对同一案件两次立案并给予不同处罚表示质疑,指控被告对原告上访到省政府督察办之合法行为有打击报复嫌疑。但被告辩称,“恰恰相反,第二次立案扣留正是出于对省政府意见的重视”。

  庭审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辩论后结束,法庭宣布休庭但没有表示任何意见,对于记者现场提出的采访请求,审判长及被告律师均婉言拒绝。

  ■声音

  “投机倒把”究竟算不算违法

  一件特殊案子使一个离社会生活越来越远的词再度激起关注

  时至今天,在中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居然还有政府部门把“投机倒把”当作一种违法行为?!

  随着广州市市民罗朝晖状告“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违法行政”一案的正式开庭,一个离中国人的生活越来越远的词又再次引起了圈内外人士的共同关注:那就是“投机倒把”———它,究竟还算不算一种违法行为?

  市民百姓:“投机倒把”应是计划经济产物

  记者在广州深圳两地的街头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多数市民对提出这种问题感到非常惊讶。“投机倒把现在还算违法吗?那这大街上有几个人没有违法呢?”深圳市民王先生一脸意外,他指着华强北诸多电子商城说道:“可以说,几乎所有做生意的人都是投机倒把,他们难道都在违法?真是笑话。”

  在广州天河区,一位年轻大学生表示:“这个词比较熟悉,好像是几十年前的流行词汇,但现在不太用了,应该是上个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法律专家:刑法早已取消“投机倒把”罪名

  不仅仅是普通百姓,就连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也对有些情况表示难以置信。“现在工商部门居然还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作为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吗?不太可能吧?”一位在广东省三民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资深律师坦言自己经常接到一些经济纠纷的案子,但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相当不熟悉,“因为在当前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接触到的机会太少了。它显然只是历史的阶段性产物。”

  广州大学法学院一位法学博士明确告诉记者,《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是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迄今确实还没有正式宣布废除。目前全国工商部门在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时经常将此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确实有它不合时宜的地方。从名字概念来看,“投机倒把”的含义与“不能提供合法来源”显然不能混同,前者在今天看来已是堂而皇之的合法行为,后者仍然属于查处的行为对象。其次,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已经与产生此条例的计划经济时代相距甚远,而且,从1997年开始实施的新《刑法》已正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名,如今适用于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这一行为的还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可供参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已经不是最佳更不是唯一的选择。

  业内人士:工商部门内部也知“不合时宜”

  一位曾经担任过工商局经检部门领导职务的业内人士王先生也来电指出,工商部门内部人士其实也深知运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来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已不合时宜,但目前看起来暂无其它法律可以完全替代。

  据王先生介绍,目前珠三角一般工商部门每年有四成业务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进行的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货物”行为。由于业务量相当大,为实现自我约束、避免产生权力滥用的可能与现象,国务院曾规定工商部门在适用此条例进行货物鉴定时,必须由省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鉴定。谈到“深圳南山工商分局违法行政”一案,王先生认为,在省局鉴定缺席的情况下,南山工商分局确实是无权私自认定事主罗朝晖的违法行为的,这本身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另据王先生介绍,正是因为考虑到《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不合时宜,全国曾有多个省市工商局打报告要求对此条例进行修订、补正,但尚未有结果。本报记者杨桂荣

  ■看法

  抗拒督察舆论有评

  市民:滥用职权

  针对此起案件,深圳市民多有看法,市民王先生认为,在这起事件中,明显可以看出深圳市工商局南山分局在滥用职权。作为国家职能部门,知法犯法,其情节是相当严重的。司法和执法机关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力度相当微弱,这是造成南山分局漠视2005年广东省政府1号督察令的根本原因。同时,对政府部门行政的监管,相关部门只提出了处罚要求,而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造成了很多违法行政的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另一陈姓市民也说,行政机关如此不作为,当事人完全可以诉诸法律。省政府1号督察令为什么在几个月内都没有效果?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政府部门能否依法行政并进行有效监督,“罗朝晖事件”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还提出质疑:粤A1V679车主罗朝晖究竟有没有明知是走私品而用该车参与走私?如果有,当然可以没收,但你得提供这方面的充分证据;如果没有,南山工商分局就不能没收该车。种种迹象表明,在南山工商分局扣车期间,该车竟然被挪用过,并且有划伤痕迹。车主要求赔偿竟然再次被扣车并加倍处罚,这种违法行政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惩,希望政府部门尽快调查,争取早日“水落石出”,给公众一个交代。

  律师:行政违法

  深圳律师刘子龙认为,此案南山工商分局对同一行为前后分别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判断与处罚,显然有悖常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工商行政部门即使在非常明确定性的情况下,扣押私人财产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但其扣车时间严重超过期限,且车子在扣押期间曾被挪用,这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南山工商分局一些工作人员对机关形象毫无责任,对抗上级政府监督,知错不改,丧失了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唐波 宋毅·

  

“省府1号督察令”案昨天开庭市民:滥用职权

  图:这就是当时欲取车时发现有划痕的被扣车辆。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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