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玉玺案两同犯私分国资317万获刑14年和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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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5:56 北京晚报 | |||||||||
今天分别获刑12年和8年 本报讯 今天上午,毕玉玺串案中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国森和原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朴善琨涉嫌受贿和私分国有财产案在东城法
董国森和朴善琨是窝案牵出的首发公司级别最高者,朴善琨还被认为是揭发毕案的突破口。因为朴善琨揭发了毕玉玺和一家制冷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兰义过从甚密。反贪部门以此为线索,揭开了毕玉玺巨额受贿的事实,进而整个首发公司的窝案串案被揭开。 此案的判决书多达46页。法院经审理查实,董国森涉嫌受贿6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17万元;朴善琨涉嫌受贿16万元,与董国森共同私分国有资产317万元,此外个人还单独涉嫌私分国有资产173万元。 董国森和朴善琨在1997年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筹备上市期间,同意隐瞒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于1996年购买的320万元保险本金能够返还的事实,并于1999年在保险公司返还该款后,两人决定并经手将其中的317万余元给职工购买“团体养老保险”和“福寿两全险”等商业保险,致使该国有资产被私分。 法院认为,董国森、朴善琨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予以私分,且均属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董、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二人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均已构成受贿罪。 对于朴善琨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朴“为突破毕案提供重要线索,是重大立功表现”,法院认为,朴善琨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虽已被单位行政处理,但侦查机关对朴善琨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系在掌握私分国有资产事实之后,所以其行为不具有自首的本质特征。虽然朴善琨被羁押后书写了揭发毕玉玺犯罪的书面材料,但其内容主要是对毕玉玺公开行为的分析、揣测,毕玉玺有可能涉嫌犯罪的结论系朴善琨的推断,其行为不属于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宣判后,被告人的律师表示要和被告人商量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上诉。王萍/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