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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要求将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终公务员考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17:57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徐京跃)公安部20日表示,公安部近日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

  公安部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党委理论中心组专题法律学习每年不少于10次;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对从政法机关以外部门调入公安机关担任领导干部的,除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组织集中培训外,应当组织其参加10天以上的法律学习培训。为保
证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制度的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终公务员考评,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考评当年不得评定为优秀,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定称职;对不具备相关业务基本法律知识,不能胜任执法领域领导职务的,应当及时调整。

  为增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公安部还印发了《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水平要点》,并组织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摸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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