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玉玺案两同犯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0:05 北京娱乐信报 | |||||||||
昨天,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董国森和原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朴善琨被东城法院认定犯有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法院据此两罪并罚,判决董国森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3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朴善琨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4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朴检举毕玉玺不算立功
董国森和朴善琨是毕玉玺窝案中牵出的级别较高的管理者,而此案中的朴善琨因曾揭发检举过毕玉玺而备受关注。根据法院判决,毕玉玺已被认定是投案自首,朴善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曾有媒体报道,朴善琨曾揭发毕玉玺和一制冷设备公司负责人交往甚密,反贪部门由此揭开毕受贿的事实。 两人私分国有资产 法院查明,董国森和朴善琨在1997年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筹备上市期间,故意隐瞒该公司于1996年购买的320万元保险本金能够返还的事实,并于1999年在保险公司返还该款后,两人决定将其中的317万多元私分。 此外,朴善琨还被查明截留173万元,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保险,后因监事会审计时被发现,朴善琨从保险公司退保后,将此笔款项退回。 另外,法院还查明,董国森和朴善琨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受贿60万元和16万元。 宣判后,董国森、朴善琨分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表示自己肯定会上诉。 信报记者 郭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