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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书“罚”错对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1:35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同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居然先后送达给我三份内容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池州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姚飞站长对此很不理解。

  今年4月29日晚9时许,池州市城管支队司机刘某等人在该市环保局大楼大厅的过道里撒尿,被准备外出检查的姚飞及工作人员发现,姚飞等人上前制止,刘某反而出手打人,导致姚飞的面部被打烂,缝了13针。后鉴定为轻微伤。8月18日,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根据
司法鉴定,对刘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姚飞认为警方的处罚太轻了,遂向池州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11月16日,法制办作出池府复决字(2005)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竟错误地称“被申请人(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作出对申请人(即姚飞)治安罚款200元,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11月30日,意识到自己把罚款对象弄错了的池州市政府法制办又作出第2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把罚款对象改为第三人(即刘某)。

  随后,此事引起了池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高度重视。12月9日,池州市政府法制办又作出第三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补正)》,对原《行政复议决定书》4处出错的地方进行了更正。12月15日,法制办负责人亲自带着第三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姚飞表示了歉意。

  (本报记者 史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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