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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河南石供公司总经理挪用160万被判15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5:3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原河南石供公司总经理挪用160万被判15年(图)

管城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张长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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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边厢,因为公司倒闭,上百名职工8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那边厢,公司一把手却趁着公司濒临倒闭之时,把属于公司的160万元公款转移到了自己子女的公司里。160万元公款如何“变脸”,堂而皇之地进入个别领导的囊中?

  昨日,在原河南石化供销公司总经理张长有(正处级干部)挪用公款160万元一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5年之时,相关办案人员向本报透露
了此案的细节。

  蛛丝马迹牵出“大蠹虫”

  2003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起贪污案件时,偶然发现了另一起贪污案的线索:1995年4月,河南石化供销总公司(下文简称河南石供)临淄办事处从中原化肥厂以163万元的价格购买化肥1000吨,并以168万元的价格卖给山西化肥厂驻临淄办事处,从中赚取差价5万元,时任临淄办事处主任的张长有可能将其中2万元据为己有。2003年6月,省检察院指定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办理此案。

  办理此案时,张长有已是河南石供的总经理。在对其居住处进行搜查后,办案人员发现了两张票据:一张是从山东临淄汇入河南鑫盛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河南鑫盛)的107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是河南石供职工刘俊昌40万元的收条。两张看似普通的票据在案件的侦破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003年6月14日,管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对张长有贪污案立案侦查。当年6月29日,对其进行逮捕。

  浑水摸鱼大发“倒闭”财

  “张长有家中为什么会有河南鑫盛的百万元转账支票?他和该公司到底有什么关系?”办案人员经调查发现:河南鑫盛的注册登记人和法人代表竟是张长有的女儿张丽,总经理正是他的儿子张宏伟,而这笔巨额资金转移的幕后策划就是张长有本人。

  紧接着,另一个问题出现了:为什么转账支票汇出的地点是张长有曾经任职的山东临淄,而不是2003年张任职的郑州?办案人员三次赴临淄调查取证,终于使真相大白:1993年5月,河南石供决定由临淄办事处和临淄辛店镇农委联营成立了临淄豫齐石化实业公司,由张长有出任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并由双方按照控股比例共同出资兴建了一座办公楼。

  然而1998年以后,临淄豫齐石化实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处于停止运营状态。2000年8月,张长有在隐瞒河南石供有关领导的情况下,擅自与临淄农委原主任孙福吉协商,以170万元的价格将合资兴建的办公楼、土地、设备等卖给了临淄金运达运贸有限公司。其中有60万元属于农委出资方,剩下的属于临淄办事处的110万元卖楼款,张长有指使金运达公司将107万转至河南鑫盛账户上,余下的3万元以现金的形式交到自己手中。

  瞒天过海巨资突“失踪”

  那么,另一线索——刘俊昌的40万元收条又是怎么回事?

  通过调查反贪人员发现,2001年8月,时任河南石供总经理的张长有经刘俊昌介绍,与山西佳宏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石化公司下属的航海路仓库所占土地进行联建开发,并约定建设资金全部由山西佳宏公司提供。同时,该公司还要预付100万元,作为办理用地国有转商业证件的费用。

  然而,在2001年10月,河南石供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该公司所属航海路仓库土地上的部分房产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当年12月,张长有在佳宏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与佳宏公司签订了联合建设协议书。为了符合法律程序,张长有将协议书签订日期提前到当年的9月28日。

  当时的石化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没有属于公司的账户怎么办?按照张长有的要求,佳宏公司将90万元建房款汇到了河南鑫盛的账户上。刘俊昌的收条只显示了其中40万元的去向,另外50万元又在何方?办案人员冻结河南鑫盛的账户后,发现这50万元巨款被张长有挪用于河南鑫盛的业务发展,至今未还。

  案中有案“小蠹虫”伏法

  令办案人员不解的是,身为普通职工的刘俊昌,为何对濒临倒闭的公司业务如此“热心”?经过调查发现,原来张长有交给刘俊昌40万元佳宏公司建房款让其办理土地证等手续,其中有6.2万元被刘俊昌据为己有。

  2004年8月5日,刘俊昌因贪污罪被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经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善恶有报“大蠹虫”获刑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58岁的张长有是国有企业的正处级干部,多年来居于领导岗位,形成了强烈的优越感。刚被逮捕时,对所有指控,他通通不承认或者无理狡辩。

  然而,当办案人员把一份份详实的书证、人证、物证摆在张长有面前时,“张长有彻底崩溃了,整个身子瘫软在椅子里”。

  2005年3月,郑州市中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长有有期徒刑15年,张长有提出上诉。12月20日,经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 孙彤 通讯员 于朝/文 通讯员 张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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