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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0:29 上海青年报

  据新华社电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称“新办法”),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

  新办法还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总局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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