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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0:31 长沙晚报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该通知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的8%预留土地,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对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或调剂资
源缺乏、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可采取移民方式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项目,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等形式参与项目开发建设。

  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的,纳入城镇失业登记范围,享受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国家和省“两免一补”政策(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活费)。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在教育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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