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对拟定法规和制定规章程序做出新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1:51 兰州晨报 | |||||||||
我省对拟定法规和制定规章程序做出新规定关乎百姓利益要先听证 本报讯(记者梁峡林)12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率和质量,省政府日前下发了《甘肃省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并从12月15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关于拟定法规、规章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对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提出了具体规定,并明
政策解读立项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进行立项审查,凡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条款不得妨害公平竞争《新规定》指出,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应当从全局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避免强调部门权力和利益。 涉及公民利益要先听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必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合理的应予以采纳,有分歧的应再进行协商;对社会关注、影响面大、涉及较多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听取意见;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的法规规章,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