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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婶名章为叔办事好心竟摊官司 被告行为不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3:21 东北新闻网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被告行为不违法;也未侵犯原告“姓名权”

  在替叔叔办理买断工龄款的申请书和保证书上,侄子李成盖上了婶婶张荣的名章。可事后,其却被婶婶告上法庭,理由是未经允许擅自拿走名章办事,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

  自认姓名权被侵犯

  张荣的丈夫李涛有智力残疾。虽然李涛的监护人是女儿李华,但实际上近年来一直是由侄子李成照顾。2003年6月,李涛的原单位沈阳减速机厂给工人办理买断工龄。因此前李涛被人打伤住院后一直昏迷,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侄子李成就代为到减速机厂办理买断工龄事宜,申请并领取了安置款14000元。李涛不久因病去世,在这笔工龄款继承问题上,婶婶张荣与侄子李成产生了矛盾。婶婶张荣认为,侄子没经过允许擅自拿走自己的印章,给丈夫办理买断工龄手续,属于盗用、假冒自己姓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她日前将侄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侄子向自己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支付李涛的买断工龄款14000元。法院驳回原告请求今年12月20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罕见的“姓名权”纠纷已做出宣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认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造成损害的,方可认定为侵犯姓名权行为。由于李涛是智力残疾人,所以买断工龄的办理应由其监护人李华负责。法院调查得知,李成当年在为张荣的丈夫李涛办理买断工龄时,正值“非典”时期,而李涛的监护人、正在读书的李华在这期间无法出学校。李成基于叔叔的利益考虑,为其办理辞职买断工龄手续,并在事后得到了李华的认可。因此,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盖章行为也未对张荣造成利益上的损害。因此,李成未侵犯婶婶张荣的姓名权。

  律师详说“姓名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关“姓名权”的官司在法院并不多见。那么其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公民如何维护姓名权呢?就此,记者咨询了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张博律师。

  张律师指出:姓名权是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的一种,《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有以下三种情况才算得上是公民的姓名权被侵犯———一、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如丈夫强迫妻子随夫姓,不准养子女姓生父母的姓等。二、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给自己造成损害,例如盗用知名学者的名义发表作品、举办讲座等。三、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例如冒用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身份进行活动,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即为假冒。(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本报记者潘霁通讯员贾国超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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