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首席评论:无罪推定是法治社会重要的宪法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刚桥

  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消息说,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计划。学者普遍认为,“无罪推定”、“沉默权”、“律师在场权”都很有可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新华网日前公布的这则报道虽然语言谨慎,在网上还是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网民热议的背后正是缘于社会和公众对刑诉法修改的殷切期待。

  而细一察看,刑事诉讼中这三项基本权利的“入法”还仍然是学者的预断,还仍然只停留在“很有可能”。能够确定和证实的,只是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按计划”将在未来的五年中出台。至于具体何时改、改什么,立法机关依然保持着沉默。

  学界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入法”的建议并非始于冤案频现的今岁。事实上,修法上的博弈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在第12条明确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折衷的成果被普遍认为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但正因为“无罪推定”等原则及其具体的制度支撑在入法时被打了不少折扣,因而其成效也远非如公众所预想。

  作为贯穿刑事诉讼进程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不会自动实现,它的实现还需借助于具体的诉讼程序。“沉默权”就是“无罪推定”的自然引申和制度保障,而“沉默权”能否有效扮演“保障人权”、“保护无辜”的使命,很大程度上又有赖于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一旦被割裂,便无法成为司法实践中活的法,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功效。

  “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宪法理念。作为一种理念,它其实已经融入到现代法治观念当中,不仅在刑事诉讼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诸如新闻、出版业内等其他领域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个看似漫不经心实则见微知著的变化是,媒体在报道中对受刑事追诉者在起诉前一律要称“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则称“被告人”,而不再是包含着浓厚“有罪推定”思想的“人犯”或“罪犯”。另一佐证是,越来越多的法院废除了在刑事审判中一直使用的囚笼式被告席,代之以开放式的普通座椅。这一做法被专家指为“彰显出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文明的提升和法治现代化的推进”。

  在保障人权的诸项原则中,无罪推定原则无疑是极其重要且具有衍生性的原则,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得到了体现。然而一直以来,我们对“无罪推定”的“入法”,都仅仅停留在作为部门法的刑事诉讼法上。即便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无罪推定”原则及其相关制度的“入法”上能够获得突破,我们也将面对这样的尴尬:作为刑事诉讼法“母法”的宪法竟然在“无罪推定”原则上只字未提。

  “无罪推定”不应以刑事诉讼法的载入为其立法的起点和终点,它更应作为一项上宪标准在“诸法之母”的宪法中率先得到确认。当然,“无罪推定”并非一项万能的制度,它的弊端从未被否认。“……这是一种稀奇古怪的制度,但它也是一种运转良好的制度,假如你优先考虑的事情是保护无辜而不是定罪的话。”基于司法现状,笔者承认,若想让立法机关和司法实践部门真正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尚需要一个漫长的思想观念转变过程。“无罪推定”的入法在很大程度上还受阻于落后的侦查追诉体制,观念的普及固然是第一位的。但同时,一个以物证鉴证为中心的科学侦查体制必须加速建立,切实推进司法独立以排除来自法外的各方干预,也是保障“无罪推定”得以实现的必备要件。

  (紫/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