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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受贿济贫”的湖南临湘副市长余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7:09 财富时报

  本报特约记者 理非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证明其中的10余万元已
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被认定为受贿数额。案情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

  日前,记者在湖南岳阳对余斌进行了专访。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口头禅

  接受专访时,余斌的精神状态似乎还不错。声音高、语速快、手势多。他说:“我是个个性很强的人。”

  “据说,你收人钱物,总爱说‘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两个‘民’,哪一个是人民?”记者的提问,从他的口头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开始。

  “这句话,我主要是针对别人送的一些烟酒说的,这些东西又不是自己花钱买来的,反正单位接待客人也需要,是用于公务了嘛。”

  “除了烟酒,收受贿赂时,你作为纪委书记应该知道这是犯罪呀。”

  “对,我之所以去拿,是我认为这构不成刑法的处罚标准。基于纪检工作的常规操作,收受他人财物,只要用于公务等方面,而不是最终占有,我不认为这是犯罪,我查处别人的时候就是这么操作的,类似事件,都是组织处分。”

  余斌的纪检工作经验打乱了他的法律思维,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他说:“我的做法不值得提倡,现在这样做是为了以后不再这样做,可是,避免我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我也不希望这么干,但也只能这么干”

  “作为纪检干部,以反贪为己任,你拿别人的东西心理上会不会‘咯噔’一下?”记者问。

  “我不会。”

  余斌的回答很干脆,“我的心里很泰然,因为地方财政困难,解决矛盾需要钱,有时几百元钱就可以平息纠纷,否则有可能引发大的不稳定。我们这里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副市长没有财政权,一年的办公费只有1万元,其他的要找其他单位化缘。我不愿给下级单位加重负担,找上级伸手要钱也很困难,但我发现我主管的基建工程招投标的利润空间很大,老板们主动送,我就收下,但不占有,而是解决实际问题。”

  “可是,这样做不但违法,弊端也不少,你想到没有?”

  “这样做有利有弊……”

  “那利是什么?弊又是什么呢?”记者追问。

  “利就是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对大家有利,弊就是对我有影响,担风险,当然对

公务员的形象也有影响。”余斌说话喜欢用手势,思路转换也特别快。

  “拿老板的钱,能不为人家办事吗?”记者与他一起分析利弊。

  “收了钱,我不会违反原则,我当然知道这些老板送钱来的目的。钱,你愿意给的,好!放这里吧,但我不承诺帮你办事,招标还要按规定办。项目经理把钱送上门来,要是收了,对他不存在伤害,这些钱本身就是他从社会多拿的,况且,只要我不占为己有,那就应该不是什么大的原则性问题。”

  “收钱不办事”的原则

  余斌强调自己“收钱不办事”的原则,而事实上,法院认定的行贿事实中,老板们还是享受到了他的照顾。

  “那你有没有想过,拿了别人的钱会对国家机关的廉洁性造成损失?”

  “如果把握得好,对国家也不会有损失,我这样做,利大于弊,这是我惟一的现实选择。”

  “按你的说法,既然利大于弊,那就多多益善,你再加把劲儿,多收些钱,弄几百万,也好多搞些扶贫。”记者说。

  “这种做法不能号召,别人送可以,你不能强迫,不是多多益善,要把握度。”余斌说到“度”,颇有辩证法的味道。

  “那你觉得你把握好‘度’了吗?”。

  余斌有几分钟没有说话。过了好一会儿,他说:“我的做法不值得提倡,现在这样做是为了以后不再这样做,可是,避免我的做法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我也不希望这么干,但也只能这么干。”

  “有人说,你很年轻,大搞扶贫是哗众取宠、笼络人心、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以求仕途?”记者提了个单刀直入的问题。

  “我的副市长是选举上的,我没有拿一分钱送领导,受贿是为了做事,不是为了仕途。我有同学、朋友,私交都很好,我扶贫做事是希望别人能把我记住,谁能说为人做事不希望别人记住你、感激你呢?”

  一个公社党委委员的仕途

  余斌仕途之路开始于1984年初,那一年,23岁的他成为公社党委委员。

  随后,余斌的仕途一帆风顺。1986年初调入县纪委“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1992年初,出任城南乡党委书记。1995年,升任县纪委副书记兼人大常委会委员。1998年初,任临湘市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2001年4月,任临湘市教育局长、党委书记。2002年12月6日,当选临湘市副市长。

  这一切持续到2004年7月9日。

  9日晚,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找到时任临湘市副市长的余斌“谈话”,余斌把自己与他人的一切“经济往来”主动作了如实交代。7月16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斌“涉嫌受贿”,对其刑事拘留。7月30日,余斌被逮捕。

  2004年10月22日,根据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余斌收受贿赂22.5万元。11月25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2月23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余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余斌受贿所得9.5万元以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岳阳市君山区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余斌也以“不应领刑”为由提出了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上被宣扬的“纪检经验”

  主审副市长“受贿济贫”案的审判长陈勇接受了记者专访。

  陈勇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斌自2001年4月至2003年上半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临湘市建筑安装总公司项目经理钟希金、李建波以及王某、李某等人贿赂,共计22.5万元。

  被告人余斌辩解认为,其中收受钟希金的现金应为8.5万元,而不是11.5万元;收受李某、王某各5万元,但因没有帮其牟利,不能构成受贿;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该作为受贿数额认定。法庭在认真核实证据的基础上,最后认定余斌收受钟希金、李建波等人贿赂总计人民币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是以严格的证据核查为基础的,认定数额不会因为法律之外的原因扩大或缩小。”陈勇说。

  此案开庭时,余斌提出自己所收的财物中有14.72万元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不应该作为受贿数额认定。他还现身说法,讲他在其纪检监察工作中“查处别人也是这么处理的,只要别人不最终占有,就不算是受贿。”

  陈勇认为,余斌的这套“纪检监察经验”是错误的,更不符合立法和司法本意,受贿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余斌受贿9.5万元,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由于余斌在检察机关找他“谈话”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一切“经济往来”,法庭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且,确有证据证明余斌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扶贫和公务开支,作为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在此基础上,法庭最终裁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斌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五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余斌所犯之罪为职务犯罪,现其职务已被罢免,失去了再次职务犯罪的条件,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法院判处缓期五年执行。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于法于理都是恰当的,被告人“不应领刑”的说法只是“一厢情愿”。

  官员道德底线何以一低再低

  余斌官至副市长,法律知识丰富,但他不愿意做“捉襟见肘”的穷市长,最终选择了“受贿济贫”。就算是“为民受贿”,用犯法的手段完成父母官的职责,亦不可取。

  余斌在纪委工作过,难道连受贿是犯法都不知道?这是为了民众利益赴汤蹈火牺牲个人利益呢,还是备下了“后路”?“为民”的方式有很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便是一种,老百姓不需要官员通过受贿的方式来为自己“服务”,把黑钱用于扶贫事业,同样是对扶贫事业的玷污。

  对一个政府官员而言,应依法为民造福,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客观存在的现实困境绝不能以非常手段解决。法治社会,公众需要的是依法行政、良性运行的政府机构,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的人民公仆,绝不是剑走偏锋的另类“贪官”。

  这种贪贿行为的变异性值得我们高度警惕。一方面,它和传统的贪贿行为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不该收的钱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又极具欺骗性,对它处理不坚决,还会引发诸如沽名钓誉等一系列的社会丑恶现象;同时,还会诱导行贿人变通办法行贿,增加社会腐败的途径。

  从情感层面看,余斌的确与那些贪得无厌、狂揽钱财、大肆挥霍、生活腐化的贪官不同。有人说,当人们习惯了既贪又腐的社会风气后,道德的底线已是越来越低,突然面对一个“良知尚存”的受贿人,心理层面顿时感觉乱了套。如果再考虑到社会所存在的“劫富济贫”和其他伪善心理,余斌的行为确实让部分人感到无所适从。

  公众对受贿者表示了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法律的至高地位让位于济困的事实情感,这说明什么?一方面,这说明人们的法制意识还很薄弱,不能区分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两个概念的不同;另一方面,也说明民众把认同好官的底线放得太低了。为什么会这样,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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