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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国惠康百货商场折本了卖“三无”手机退一赔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7:59 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袁江斌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一起消费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不服一审提出上诉的南山区国惠康百货商场(简称南山国惠康)负责人的上诉被驳回,根据原判,该商场在向购买手机的蔡先生退回购机款1300元同时,还应赔偿1300元。

  据一审查明,今年3月,蔡先生向国惠康手机专卖店购买“美晨DA8”手机一部,单价1300元。这款手机上没有进网许可证标志、生产厂家和厂址。4月22日,蔡先生以这是一款
假手机为由,将商场负责人告上了法庭。庭审时,南山国惠康方面认为,蔡先生提交的收据上“深圳市国惠康百货(大冲店)手机部”收款专用章与商场公章完全不一致,因此不能证明涉案手机是在国惠康百货买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否认出售过“三无手机”,就应当就此抗辩举证,由于被告未举证,其抗辩不能成立。据审理,一审作出判决,南山国惠康退回购机款1300元,同时赔偿1300元,蔡先生也应将所购手机归还。

  一审判决出来后,商场负责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向蔡先生出售“三无”手机,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据此,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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