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信集团原党委书记王益民受贿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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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9:45 国际在线 | |||||||||
新华网南京12月21日电(记者王骏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江苏省国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益民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益民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70万余元,且具有索贿行为,归案后态度顽劣,没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益民利用担任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行长的职务之便,在装修工程
2004年7月,在中央纪委和江苏省委的领导以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下,江苏省纪委对王益民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进行调查。调查中,王益民百般抵赖,拒不配合,出尔反尔,态度顽劣。办案人员坚持依纪依法文明办案,依靠事实和证据,最终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2005年9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指定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王益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