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籍车多缴养路费须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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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1:50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洋)昨天,交通部公布《关于规范转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退还转籍车多缴的养路费。 交通部称,2005年底以前,转籍车辆已经在转出地和转入地重复缴纳养路费的,由转入地征稽机构退还或抵扣重复收取的养路费费款部分。转籍车辆已在转出地征稽机构缴清截至2005年底应缴养路费,但未及时到转入地征稽机构建档登记并办理养路费相关手续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省际间转籍车辆的养路费在转出地征稽机构只缴至转籍当月,已预缴后续月份养路费的,由转出地征稽机构予以退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