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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严禁租用私车接送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1:53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华兵

  综合新华社北京电 公安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强调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通知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因工作措施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没消除而导致校车、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司机资格须经公安审验

  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外出春游必须事先报告

  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中小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

  校园禁向社会车辆开放

  公安部、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

  遵守交规纳入学生考核

  通知要求,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组织一次面向学生家长、接送学生亲属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小学生要佩戴反光小黄帽,学校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形成小学生每天按路队上下学的制度。中学要加强对学生特别是骑自行车的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管理教育,对中学生违反交通法规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纳入学生德育考核。

  通知同时要求,要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学校学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学生交通事故民警须到场

  公安部、教育部要求,民警到中小学校宣传交通安全每学期不能少于2次。通知强调,要切实落实“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下学时间,有民警或协管员在校园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的要求,努力减少发生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隐患。

  此外,接到涉及学生交通事故报警的,要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全力组织对学生的抢救工作,并及时通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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