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集中打击14条霸王条款 不退打折货最高罚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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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2:41 东北新闻网 | |||||||||
商家再用“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一霸王条款欺负人,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这是昨日召开的辽宁省工商局集中整治霸王条款新闻通报会透露的。 昨日,全省14市的工商部门齐聚沈阳,决定依据省人大3年前通过的《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打击服务业的14条霸王条款。
这意味着,商家自行发布“最终解释权”等话语,从法律层面被视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辽宁省反击霸王条款行为,由多年来各地消协舆论抨击层面升至法治层面。就在一个月前,沈阳市消协将多年存在的“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纳入2005年霸王条款。 历来火爆的圣诞节市场,将成为考验全省娱乐业、服务业能否改变旧传统的第一个市场。截至今年年底的10天公示期内,商家如仍有触犯者,最高可受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直至淘汰出局。 此次打击“霸王条款”行动集中在全省大中型商场、商厦、超市、连锁店;较大的酒店、饭店、宾馆;旅行社、旅游中介服务;洗染、娱乐及汽车租赁企业。 工商部门认为,霸王条款屡禁不止,与商业服务类行业利用节假日市场消费群体较多,消费数额大,变换不同手法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检查合同19余万条,涉及金额244亿元,发现违法合同6311份。辽宁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张钧说,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霸王条款”即不平等格式条款,毁坏了契约精神,已经成为商家“奴役大众的工具”。 据了解,这是我省在打击霸王条款领域内采取的最大的行动。我省还将陆续重点打击房地产、保险、装饰、小汽车销售,留学中介等行业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新闻链接 犯了这14条罚无赦 1、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2、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换; 3、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4、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5、本店有权终止或取消本券; 6、本寄存柜丢失物品,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 7、洗涤衣服丢损,按洗涤费的倍数赔偿; 8、胶卷冲印加工,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 9、免费泊车,盗损责任自负; 10、旅(顾)客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 11、租赁期间汽车出现故障,修理费由租用者承担; 12、因旅游人自身原因,不能随团出游,旅游团费一律不退; 13、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14、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 辽沈晚报 张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