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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民办学校审批资不抵债应终止办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3: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21日讯(记者张科)今天,省教育厅公布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特别是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审批。今后,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应终止办学。

  省教育厅表示,设立民办学校,应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同时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可以捐赠者的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捐赠者要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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