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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检发文:短信电邮明年起可作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3:57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 秦璇 通讯员 樊斯坦 郭川阳 黄琦雯 报道:明年1月1日起,短信、电子邮件经有效证明,将可作为刑事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将进行连续录音录像,严防刑讯逼供的发生……记者昨日了解到,省高院、省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严把“刑事证据关”。其中,一些条款针对各界关于证据界定、取证阶段的热点讨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

  《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次讯问的过程应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同时制作两份,一份由侦查机关依法随案移送,一份由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签名密封后,由侦查机关保存备查。并在正式开始讯问之前,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中应当对讯问的时间、地点、案由、侦查人员身份作出说明,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此外,对“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犯罪嫌疑人确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而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是以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而公安机关“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使用。

  《规定》说,违反上述法定职责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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