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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出车祸父母遭150万天价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4:31 重庆晨报

  私驾公车出游,行至贵州撞车5死4伤;江北区法院判公车单位赔83.6万,肇事死者七旬父母赔11.1万

  本报讯(记者文创)春节期间,儿子私自驾驶儿媳单位公车到广西北海自驾游,在贵州境内与成都一辆车相撞,儿子、儿媳及孙子当场死亡,对方一对父女也当场死亡。痛失子孙的七旬父母,还没有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又遭遇对方索赔150万。近日,江北区法院判公
车方———儿媳公司被判赔偿83.6万,这对七旬父母赔偿11.1万余元。

  飞来横祸:自驾游5死4伤

  去年春节正月初四,重庆某公司员工胡青(化名)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借走单位配给她用于公务和上、下班使用的公车(以下简称渝车),一家三口到广西北海自驾游。开车的是其丈夫张雄(化名),并邀约了朋友一家。

  当渝车从贵州省新寨经贵新高速公路往贵阳方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川ABU155小客车(以下简称川车)相撞,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张雄、胡青及女儿当场死亡,川车驾驶人李某及其女儿死亡,李某的妻子陈某颅脑损伤致外伤性障碍,已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至今仍在治疗。

  经交警认定,张雄没有靠右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过错,负该车祸的全部责任。

  雪上加霜:老两口被索天价赔偿

  还沉浸在痛失子孙悲痛中的张雄年过七旬的父母,两个月后,再次被拉入冰冷的旋涡中。两人接到一纸诉状,陈某委托律师向老两口提出天价索赔:150万。

  陈某诉称,张雄的父母及胡青的母亲应当在继承两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胡青的公司作为渝车的运行支配和利益归属者,和该车车主、公司法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请求法庭判令老两口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8万余元。

  而川车死者李某的父母也向老两口索赔各种经济损失23万余元。

  庭审争议:死者父母该赔否

  本报讯(记者文创)记者获悉,在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车祸事实及交警处理方面存在争议。

  焦点一荩荩交警认定程序有瑕疵

  交警认定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雄父母认为,贵州交警在处理该交通事故中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认定错误,不应作为证据采信,并请求法庭重新认定。

  法院认为,尽管交警处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现有证据能够印证其责任认定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渝车应当赔偿。

  焦点二荩荩死者胡青该不该赔偿

  张雄承担的赔偿义务,是否属于张雄与胡青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方认为,死者张雄因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为其夫妻共同债务,胡青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胡青的母亲认为,女婿张雄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鉴于张雄已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因她与丈夫张雄同时死亡,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如辈分相同,彼此不发生权利义务的继承。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三荩荩公车单位该不该赔偿

  渝车所属公司及公司法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公司及公司法人对其雇员胡青无论因公还是因私使用该车,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应承担责任。

  该公司认为,该车系公司配给胡青的公务用车,而胡青擅自将该车借给非本公司员工驾驶。因此,他们两人应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渝车的实际控制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依其内部规定,向胡青的继承人追偿。

  而公司法人作为该车登记车主,因其未实际控制该车,也无证据显示其享有该车运行利益,因此不应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的赔偿金额为94.8万余元。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判决,老两口共同赔偿11.1万余元;胡青的母亲赔偿1000元;公司赔偿83.6万余元。公司并对老两口及胡青的母亲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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