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汲取冤案教训颁布反刑讯逼供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4:48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在认真反思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的基础上,湖北省政法机关昨日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拟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这项规定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旨在杜绝刑讯逼供,准确惩治刑事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这项新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 这项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人员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通知委托律师到场。” 这项新规定还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侦查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录像。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并制作规范的尸检报告”,“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血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张先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