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国台办局长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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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5:00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 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1日公布了双方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局长何世忠。 何世忠指出,今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与国务院台办签订了《关于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落实胡锦涛同志“只要是对台
根据办法规定,台商在大陆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经国务院批准的台商投资区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可申请贷款。贷款项目涉及农业、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等领域,同时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节能开发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项目等。贷款按期限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