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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6:12 浙江日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21日公布了双方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对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贷款的申请程
序和评审办法、信贷合同的签订以及贷款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贷款项目涉及农业、能源、交通、电子、原材料等领域,同时也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资源开发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节能开发项目,以及有利于促进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项目等。贷款按期限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申请程序为台资企业将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申请函、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有权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等,同时报所在地省级台办和开发银行分行。大型台资企业集团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台办,同时报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公布后,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台资企业对此反应热烈,认为这一政策是雪中送炭,对缓解台企融资难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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