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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规定自侦案件撤案或不起诉需上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倪晓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要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该规定于今日起试行。

  规定要求,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经过侦查认为应当撤销
案件的,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公诉部门经过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应当不起诉的,应当制作拟不起诉意见书。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或者拟不起诉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程序,提出表决意见后,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应将撤销案件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将人民监督员意见一并报送。检察长如果不同意人民监督员意见,应当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规定要求,检察长或检委会同意拟撤销案件意见或拟不起诉意见的,应当由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将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或拟不起诉意见书以及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连同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规定要求,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批的拟撤销案件或拟不起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相应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承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公诉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决定应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于十日内书面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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