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环保新规明确规定:12:00-14:00禁止施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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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05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华克涧)据市政府最近一期政府公报透露,备受关注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简称《新法》)于近日正式出台。《新法》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法》规定施工排放噪声不得超标,作业时间限制在7∶00—12∶00,14∶00—20∶00。施工方禁止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进行施工作业。确 《新法》规定,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新法》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