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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环保新规明确规定:12:00-14:00禁止施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05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华克涧)据市政府最近一期政府公报透露,备受关注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简称《新法》)于近日正式出台。《新法》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法》规定施工排放噪声不得超标,作业时间限制在7∶00—12∶00,14∶00—20∶00。施工方禁止在中午(12∶00—14∶00)和夜间(23∶00—次日7∶00)进行施工作业。确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连续施工超过法定时间的,需提前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施工。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施工噪声经控制后仍超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新法》规定,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新法》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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