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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制定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特、重大突发事件2小时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35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刘丹) 长春市政府日前制定了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要求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及漏报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如实向长春市政府报告。分级标准为:Ι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
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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