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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员须经交管部门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09:46 汉网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徐京跃陈菲)公安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
车接送学生;要对接送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对接送学生校车一律上线检测,必须检验合格;要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

  通知指出,要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通知强调,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中小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通知同时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要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保安全性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不得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校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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