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媒体称陈水扁口德太差上诉将自取其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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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0:28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2月22日消息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连战宋楚瑜控告陈水扁侵害名誉案胜诉,台湾“联合报”今天的社论说,这是台湾“司法”及政治史上首度出现法院判处现任最高领导人败诉的案例,台湾已经可以自诩为“‘总统’犯‘法’与平民同罪”了。希望陈水扁不要以新台币二元的赔偿金太轻而漠视本案的意义。 陈水扁上诉恐将自取其辱
社论说,聆判后的第一个念头,是郑重建议陈水扁以谦抑自省的态度,接受法院的判决,除依裁定给付连宋各新台币一元的赔偿金及在报纸刊登道歉启事外,并应诚恳地向连宋二人及全体民众道歉。陈水扁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实在看不出本案仍有转还的空间,上诉,恐将自取其辱;且当前政局又浊乱至此,陈水扁若能明快回应此案,或可有助于澄清局面。 社论认为,其实这是一件十分单纯的案子。“三一九”枪击案造成陈水扁当选,引发连宋支持者质疑,遂有示威抗议等活动,这些本是在“公民自由权”的范围以内,但陈水扁却蓄意将延续七日的“合法”示威抗议活动妖魔化为“七日政变”或“柔性政变”,并将人民对于选举公平性的质疑与抗议,污名化为对领导人及台湾的不忠行为,亦即他所谓的“政变”。这就是陈水扁在昨日法院判决后,非但应向连宋道歉,亦应向当时参与抗议的数百万人次的人民道歉的原因。 从两个面向评论案情 社论从“法律”意涵及政治文化两个层面对该案进行了评论。 从“法律”意涵来说,陈水扁的委任律师以“言论自由权”为其辩护,但法院判决明确指出,“言论自由权”是属于公民的“防御权”或“抵抗权”的一部分,而非政府机关的权力;政府机关不具“言论自由权”,所以陈水扁也不具有。陈水扁没有血口喷人的特权,这个看似浅白的观念,却是台湾政坛十余年来一直没能釐清的一个道理;本案的判决,确定了陈水扁没有出口伤人的特权,并根本否定了陈水扁的“言论自由”。 其次从政治文化的层面来说。十余年来,台湾政坛口德太差,口业太重;妄言盈耳、谎言充斥,言语污秽不堪。在这种极度向下沉沦的政治文化中,言语俨然成了制造仇恨与分歧的凶器,而不再是沟通、整合,及涤荡振奋人心的工具。 社论指出,陈水扁正是此种政治文化的推波助澜者,他的言语风格非但不断挑战“法律”的尊严,更严重地毒化、腐化了政治文化,且是不利于政局澄清与稳定的极大负面因素。 但是,说话的人却非但乐此不疲,更是变本加厉,以“七日政变说”为例,不但未发生弥合社会裂缝的功能,反而使台湾的分裂加剧。 社论吁陈水扁勿漠视本案的意义 据报道,台北地方法院一个月前判宋楚瑜控李登辉诬指“打麻将”胜诉;昨日林惠官控“非常光盘”案也获得胜诉;接下来,还有陈水扁被控“宋楚瑜私会陈云林”案也将在明年初终审结案。社论指出,如果法官们终于能在这几件指标性案件上作出如此正大光明的判决,则为何“拉法叶案”不能?炒股案不能?高捷案不能? 社论表示,对于被告陈水扁亦有期待。希望他不要以新台币二元的赔偿金太轻而漠视本案的意义。这应是整个台湾当局体制对于长期以来“听之不似人君”的奇景异象之深沉抗议。(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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