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不等于揭示真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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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0:39 南方周末 | |||||||||
老百姓一直存在这样的误解:司法公正等于揭示真相。如果案件存在疑点,那么司法就是不公正的。民事诉讼解决的 纠纷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争议。法院是中立和消极的,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当事人的主张。 原告提出的事实主张,被告承认的,法院没有义务调查,法院只能依据被告自认的事实进行裁决。比如,我主张你借 了我10万,你也承认借了我10万,法院就没有必要调查你
被告于海江承认了他是加害人,法院只能确认,不能去调查。除非他说的明显违反常理,比如根本不认识孙,根本不 可能去放药,不可能有药。他目前说的这些,没有证据说他明显违反常理。 另外,被告也没说孙是胁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要求他承认的,所以他的这个自认是有效的。而且,法院的判决只是 确认了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并没有说被告的承认就是真相。 总之,司法公正的标准不在揭示真相,民事领域的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法院有没有按照当事人平等原则、自由处分原 则和法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审判。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报记者 赵蕾 采访整理)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