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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津法院原院长办错案被撤销党内职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1:03 新华网

  记者近日从运城市纪检委了解到,原河津市人大党组成员、河津市人民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张因焕,被撤销党内职务。

  记者从运城市纪检委纪审决[2005]1号《关于给予张因焕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了解到,张因焕,男,1950年2月出生,稷山县人,大专文化,1968年2月参加工作,196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4月任河津市 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3年8月任河津市人
大党组成员。

  1998年4月23日,张因焕违反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之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为由,签批(1998)河民字第14号逮捕人犯决定书,于4月26日超越管理权限对河津市高家湾村民郝喜康执行逮捕。

  2000年9月6日,诉讼代理人王淑珍因其诉讼案与张因焕发生口角,张因焕在没有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以对司法人员侮辱、诽谤为由,签发拘留令对王淑珍予以刑事拘留。

  2000年4月18日,河津富源煤矿法人代表魏守仁在证照不全的情况下,将该煤矿非法委托给无矿长资格的张顺和经营。张顺和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基建过程中,魏守仁不能及时阻止张顺和停工和办理有关手续,导致2002年5月4日发生特大透水伤亡事故,造成19人死亡,2人失踪,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2002年10月1日河津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10月14日进行合议,认为魏守仁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年12月17日,张因焕在河津法院审委会上,不尊重客观事实,主观地提出魏守仁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导致法院判决失误,造成了河津富源煤矿特大透水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轻判。

  运城市纪检委认为,“张因焕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担任河津市法院院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超越管辖权,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错误;严重失职导致河津富源煤矿特大透水伤亡事故有关责任人轻判,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23条、第111条、第120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请市委常委会议2005年6月24日批准,决定给予原河津市人民法院院长张因焕撤销河津市人大党组成员(副处级)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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