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颁布新规杜绝刑讯逼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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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1:41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据新华社武汉12月21日电在认真反思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的基础上,湖北省政法机关21日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拟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项新规定要求,政法机关讯问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必须进行录音录像,并可以通知其律师到场。 这项规定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
这项规定确认的刑事证据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客观全面原则、法定程序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原则、独立判断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原则、有利被告人解释原则等。 这项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侦查人员讯问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时,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通知委托律师到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