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出租校园停放社会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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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4:52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公安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小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
通知强调,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 中小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事先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 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此外,通知还强调,城镇中小学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