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先保护现场还是先救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5:37 扬子晚报

  市民观点:

  家住木渎的袁先生认为:蒋先生的做法显然是值得推崇的,他不逃避自己的责任,又以人的生命至上,及时将老人送到医院,这样的境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达到的。由于他的救人行为导致了事故现场的消失,而使保险公司不愿赔偿,这未免让人有“好人没有好报”的感觉。因此,法院应该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很显然,蒋先生是个有诚信的人,既然他可以
将撞伤的老人送到医院,而不逃避自己的责任,那他又有什么必要去隐瞒事故现场的情况呢?

  吴江的沈女士认为:这件事情反映了很多问题,首先是蒋先生对自己的保险合同缺乏了解,而导致自己做对了事情而蒙受损失;其次,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尤其是对保险合同的条文不够完善;第三是事故处理部门的动作比较迟缓,相信蒋先生是在等候了一段时间,却没有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的情况下,才冒着事故现场消失的“危险”将老人送到医院的,110警车都是24小时值班,快速出警也一直是警方的口号,但却没有能够及时到达现场,从而避免此后的一切麻烦,因此我们也要对警方的出警速度提出质疑。如果我是蒋先生的话,一旦保险公司不能理赔,可能会将事故处理部门告上法庭,毕竟是他们的动作迟缓才导致最终的损失。

  昆山的方先生表示:蒋先生虽然将老人送到了医院,但最终老人还是死了,送与不送对老人来说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对蒋先生的结果却截然相反。从这一点来说,蒋先生似乎有点迂腐,他就应该在原地等待警察的到来,大不了多打几次110电话,催促一下嘛。

  专家点评:

  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华建文法官表示: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同意支付5万元进行赔偿。案件虽然结束了,但今后遇到同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该先救人,还是保护现场呢?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贯穿的主题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视,任何的经济损失都可以弥补,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人的生命至上的理念,它贯穿于这个法律的每章每节。尊重人的生命,必须从法律上杜绝“为财害命”的事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因此发生这种情况的时候,蒋先生就应该在出事的地点用工具留下记号,画清伤者倒地位置和汽车最终停下的位置,这样以便交警部门做出处理。这样就既达到了救人的目的,又起到了保护现场的作用。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