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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等行为将受处罚 济南出台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6:16 大众网

  大众网济南12月22日讯 ( 记者 孟凡帅 通讯员 崔勇 ) “今后济南市将对在农村公路上打场晒粮、集市贸易、挖沟引水、堆放物料、堆粪沤肥、建筑作业以及车辆超限超载、设置路障等禁止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今天上午记者从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和济南市交通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济南市自2003年开始实施行政村村村通沥青、水泥公路工程以来,全市共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368条,总长达5980公里,95.8%的行政村新修了沥青或水泥公路,267万农民直接受益。如何管好农村公路,保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使其能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长期积极作用,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在农村公路上不准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不准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不准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不准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不准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不准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不准在公路上行驶超限超载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等禁止性行为,确需行驶的需要经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能实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条例》还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按养护作业类别,农村公路可以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该法规规定,县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乡道养护的责任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也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经村民大会表决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来源主要是交通部门的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减轻了农民负担。

  济南市此次出台的《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标志济南市将走上依法管理农村公路的轨道。据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村公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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