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重案嫌犯须录音录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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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6:52 深圳晚报 | |||||||||
湖北反思佘祥林案公布反刑讯逼供新规 讯问重案嫌犯须录音录像 据新华社武汉12月21日电在认真反思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的基础上,湖北省政法机关21日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拟于2006年1月1日开始
这项规定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联合颁布,旨在杜绝刑讯逼供,准确惩治刑事犯罪,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引人注目的是,这项新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规定还要求,“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进行解剖并制作规范的尸检报告”,“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血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重要证据,应做DNA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