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不还贷拍卖抵押房没商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8:12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最高人民法院昨天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拍卖,这对维护银行房贷债权提供了新的司法依据。该解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规定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半年内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初曾施行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出台后,法院在执行中对除抵押房外无其它房屋居住的欠贷人不再拍卖、变卖或抵债,引起了银行界的极大震动。银行人士认为,如果设定抵押的房屋不能执行,不利于维护银行房贷债权,不利于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该规定出台后,各地银行为了维护自己的房贷权益,纷纷采取措施提高房贷门槛,致使许多原本可以获得银行住房贷款的人无法贷款买房。最高法院为此昨天施行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为了尽量减小强制执行造成的影响,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只有6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才能强行迁出。对于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新司法解释是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必须加以保护。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对此规定,一些银行界人士不很理解,认为这实际上是让申请执行人承担了一定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对债权人很不公平。最高法院认为,这仅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能如此,而且该规定毕竟是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权利,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此种责任最终会回归政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