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30日前辅助船舶要“落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2日19:4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吕士荣 本报讯 明年元月30日前,凡是石狮辖区内的渔业辅助船舶,必须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编号。逾期不办理申请的船舶,石狮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昨日,记者从石狮市政府获悉,石狮市将对区域内的船舶进行统一“户口”登记工作。
据悉,本次渔业辅助船舶的登记范围包括,在石狮市辖区内从事渔业加工、贮藏、运输、补给的渔业辅助船舶。 渔业辅助船分为小型和中型,船长小于15米或主机功率小于44.1KW(60马力)的渔船为小型;船长大于15米或主机功率大于44.1KW(60马力)的渔船为中型。小型渔业辅助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船的登记、编号;中型辅助船由泉州市渔船检验处负责检验,泉州市渔港监督处负责登记、编号。 渔业辅助船的认定必须经所在地村委会、镇政府核实,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