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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电报电传电邮申办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0:13 深圳晚报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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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孙玉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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