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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任何人不得挪用工会经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1: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陆金宝)“工会的经费、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处分、任意调拨工会资产和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出的通知中所特别强调的。

  据了解,这个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规定,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都
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由其拨款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工会经费足额上缴工会。

  除了对工会经费使用予以规范之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凡是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向同级工会通报或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工会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重组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或职工的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接续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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