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条例》修订后公布 股东不得以信用商誉出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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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2:09 东方今报 | |||||||||
据新华社电 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修订后并于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新变化
公司年检时间明确《条例》明确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申请登记可用电子邮件 《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重罚验资时提供虚假材料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