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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会重蹈哈市停水覆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2:50 新闻晨报

  “北江水污”·影响

  广东省北江韶关段发生镉超标严重污染事故后,广东省政府21日下令韶关冶炼厂立即停止排放含镉废水,并向广州、佛山发出通知要求启动饮用水应急预案,检查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切实保障沿江群众饮用水安全。

  昨日,晨报记者从广州市有关部门获悉,虽然广州已经启动饮用水应急预案,但广州市不会出现像哈尔滨市那样全市停水的情况。

  “双保险”稀释污染团

  

  据介绍,目前,韶关冶炼厂已被责令停止排放含镉废水,而为了加快污染团的稀释,广东省成立的此次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已制定方案,计划调动广东南水水库,以及蓄水后的孟洲坝水电站适时开闸放水,形成人工小洪峰,稀释水体,并推动污染团快速通过英德云山水厂口,到达下游飞来峡水库,利用飞来峡的库存容量有效稀释污染水体。

  有关专家称,镉是重金属,不能降解,只能通过稀释来降低污染,而镉污染团在飞来峡水库可以稀释达到饮用水的安全标准。被稀释后的水最后又注入到西江,由于西江水量比较大,这样就可以达到了二次稀释,等于给稀释污染团上了双保险。这样广州市区从西江取水就基本不存在什么问题了。

  全市有充足水源保障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获悉,目前广州市区只有一个取水口位于可能出现污染团的西江之上。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的一位负责人庐先生则明确表示:“即使有一个取水口因污染而关闭,广州也有充足的水源保障,不会出现缺水的情况。我们绝对能保证广州市的供水!”

  庐先生称,如果检测到镉污染团进入广州市区取水地段,广州将立即关闭沿线水厂。如果这样,广州市区局部区域的水压可能会稍受影响,间断性出现水压不足或水流不大的现象,但是通过水网供水调剂这些问题都可以解决。

  据介绍,广州市属7个水厂的水源分别取自东江、流溪河、北江、珠江后航道和北江干流顺德水道5个取水点。“因为多水源取水,已形成四足鼎立的供水格局,如果不是长时间、全流域地受到污染,短时和某一水源水质受到影响时,广州市完全可以通过科学调度有效保障供水,广州总体供水不会瘫痪。”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当出现水源水质受污染等原因引起单个水厂或区域性全停产时,公司供水调度室会利用其他水厂和管网加压站的供水潜力,向停水区域增加供水量,同时向停水区域和重点用水单位调配送水车辆,保障供水。

  另外,广州市自来水的生产能力(450万吨/日)高于日常用水量(330万吨/日),预留有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必要时随时可发挥这部分产能。

  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控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的庐先生称,广州市的应急预案已经启动,现在已经做好水网供水调剂的工作准备,而污染团进入广州市境内还需要一段时间。

  据了解,位于河流上游的韶关、清远、英德等地环保部门已在受到镉污染的北江设立了20个监测断面,连续进行水质监测、监控。广东省环保部门透露,北江上游的镉浓度总体呈逐渐下降趋势,经过判断,北江干流镉的高浓度范围已下移,但浓度值已经出现逐步降低的趋势。

  而广州的有关部门则加强了对北江广州段水源水质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

  “北江水污”·赔偿

  损害赔偿面临两难

  据法制日报报道 韶关市地处粤北山区,是我国南方著名的重工业城市。据记者了解,韶关冶炼厂是一家有数十年国企资历的大型企业。该厂拥有两套冶炼生产系统,冶炼生产能力为年产精铅锌24万吨,产品包括电铅、精锌、镉锭等。

  相关法律规定滞后 污染者责任难认定

  就目前环境污染案件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

  汪劲告诉记者,即使把污染者找到了,物质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因此,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由被告举证来证明自己排放的物质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或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但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是企业严格遵守规定达标排污,”汪劲告诉记者:“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法律并不禁止超标排污,只需缴纳超标排污费即可。而通常这种排污费低于这个企业治理排污的成本,企业便宁愿超标排污了。而且,在个别情况下,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不缴纳超标排污费。这种具有主观过失的超标排污行为,远比无过失责任要严重。”

  “就目前来说,达标排污意味着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即使达标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很多企业的排污即使达标但排污量很大,或者出现生物富集的现象,仍然会造成污染损害。”汪劲说。

  监管不力认识有局限 损害赔偿数额难计算

  北京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博士王社坤告诉记者:“现有的法律规定将环境污染的损害仅仅限于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生态损失是不属于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这样的话通过赔偿并不能完全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当然,将生态损失纳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法律适用上会有诸多困难,如生态损失评估问题、生态损失的利益主体问题等。但是这些技术上的困难随着科技的进步总是会解决的。”

  “由于污染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可能远远超过企业本身的价值,如果受害者只能通过诉讼请求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将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及时的赔偿。因此我们要建立环境保险、环境基金等风险分散制度,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风险不仅仅由企业单独承担,保障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赔偿。”王社坤建议。

  “北江水污”·思考

  韶关冶炼厂“拷贝”吉林石化不走样

  事故频发呼唤强制责任保险

  □周凯

  晨报讯 相关企业在风险控制上暴露的缺失,也使得高危行业强制责任保险的推出成为当务之急。

  笔者昨日致电人保广东省分公司,相关人士称,未接到韶关冶炼厂有关保险和索赔的任何消息。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是韶关冶炼厂的母公司,其2003年年报中,只提及给外部董事买了“责任保险”,减值准备则只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准备等,并没有“风险基金”的项目。而韶关冶炼厂厂办工作人员听到“保险”两个字,语气非常诧异,犹豫片刻后表示:“保险赔偿的事还是直接问市委市政府。”

  韶关冶炼厂的态度并不是一个特例。此前也有媒体称,吉林石化爆炸发生后,保险公司可能仅仅需要赔付几万元。事实上,由于公众责任险并非强制险种,目前国内仅有个别地区要求高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而一旦出了事,企业又无法负担损失,最后很可能由政府买单。

  “对于一些易燃易爆的企业,即便不给自己买企业财产保险,也应该投保公众责任险。”上海财大保险研究所副所长粟芳接受采访时表示。她指出,公众责任险既可以防范企业责任对公众造成的伤害,又可以“量身定做”,美欧的类似企业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一个惯例。那么为什么我国企业投保并不热情呢?粟芳认为,这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很多事故发生过后没有明确的责任赔偿追查机制,企业自然也没有动力投保。

  在今年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曾表示,保监会今年将研究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相关制度的出台可能用不了太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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