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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重大事项向上报告不如向公众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3:00 舜网-济南时报

  近日,抚顺市委政法委下发《抚顺市政法机关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度》要求,干警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买卖房屋、车辆及出国活动、子女及配偶的经商等情况都要作出详细说明(12月22日《辽沈晚报》)。

  出台这样的制度,出发点无疑极好。但我以为,如果该制度只是让干警们将重大事项报告上来进行内部监督,而不是公之于众的话,那作用是极其有限的。道理并不复杂。如
果干警们的重大事项只是止于报告给政法委,那就意味着由政法委领导担负起监督的重任,然而,领导总是少数,以寡监督众,显然是力不从心的。如果只是报告给领导了,其真实性如何核实?

  在类似的问题上,其实已有前车之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每年两次申报收入,“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这一规定实施已十年,但又有几人因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被查处?其之所以流于了形式,与申报内容只满足于内部掌握显然很相关。

  重大事项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开,就是为了保证监督的可操作性。否则,又有何意义?

  其实,要解决重大事项报告后的公开问题,并不难操作。各地方政府如今都已建立了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报告之后,完全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将公开的新闻在党报、都市报等媒体上报道,广而告之,让公众形成到政府网站点击重大事项报告的习惯。如此一来,就由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监督,变成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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