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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报发电传就可申办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3:40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 孙玉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登记开办公
司。《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

  虚假材料要被重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股东不得以信用等

  作价出资登记公司

  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修订后的《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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