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餐馆油烟扰民 老板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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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3:51 重庆晨报 | |||||||||||||
原告在挂历上记下受到污染的情况。
被告对邻居的行为感到很不理解。见习记者胡杰摄判决餐馆停止违规排放油烟,这是10月1日《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实施以来首例官司 本报讯因为不堪忍受居民小区内开餐馆,经协商调解无效后,楼上住户拿起法律武器,将餐馆老板告上法庭。昨日,江北区法院判餐馆老板败诉,判令立即停止以经营餐馆的方式排放油烟,并恢复原状。据悉,这是自今年10月1日《重庆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市民首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7旬老太状告邻居 江北区南桥寺明瑜恒康小区40号4-3号的曹素华与1楼的赵世钢系邻居,曹素华已年过七旬。两套房屋上下相邻,均系住宅用房,并共用一个烟道。 今年9月,赵世钢将其房屋用于经营餐馆,并安装了专业抽油烟机。其后,因邻居反映噪音过大,赵将专业油烟机换成了家用的。餐馆开张后,曹素华以赵世钢炒菜时油烟味较大为由,要求赵世钢不要再经营炒菜,但没得到回应。后经多方协商未果。 于是,曹素华和邻居黄某一起,将赵世钢告上法庭,要求赵世钢立即停止从明瑜恒康小区40号1-3号房屋排放油烟,并恢复原状,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而此时,餐馆开张还不到一个月。 法庭判决餐馆败诉 审理中,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但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赵排放油烟的行为给其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赵世钢也承认餐馆在炒菜时对原告确有一些影响,但认为影响不会很大。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居住使用的房屋上下相邻,双方均应当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尽量避免给他方造成不必要的妨碍。 因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今年10月1日,我市颁布实施了《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据了解,自此以后到目前为止,这还是我市市民首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被告觉得很委屈 昨日下午6时许,记者见到了餐馆老板的妻子姚女士。被邻居告了,姚女士觉得很委屈。 在姚女士那间六七个平方的厨房内,记者注意到和外界能够相连的包括:一台抽油烟机、一扇窗户以及在阳台用木板搭建的“楼顶”。 姚女士指着窗户说,只要她在,炒菜时是不开窗的。她接着指着木板说,被告上法庭后,她就将木板的缝隙处用透明胶封上,防止油烟外冒。“封得严严实实,哪里闻得到好大的味道嘛”。但也同时承认,“还是多多少少有点影响”。 她说,其实她很在乎邻里关系。“做生意,和为贵,我愿意调解”。9月21日开张以来,邻居说原来那台抽油烟机噪音大了,9月30日,她就换了台家用的。但让她没想到的是,隔了10多天,她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邻居悄悄将她告了!” 姚女士说着说着,就哭了。她说:“我尽量按照大家的想法在办,但居然有这种结果。”姚女士称,现在输了官司,还没想过上不上诉的问题。如果法院要她改,如果投入不太多,她可以改。 原告称是无奈之举 “邻居之间闹上法庭实属无奈之举。”曹素华的女婿何若望说。何若望是曹素华的法律委托代理人。对于判决结果,何若望很低调:“赵世钢还有15天的上诉期,而且法院也没有全部主张曹素华的权利”。 何若望告诉记者:赵世钢炒菜时产生大量油烟,造成曹素华长期胸闷、头痛、恶心、呼吸困难,身体状况逐渐虚弱。 他认为,只要他不卖炒菜、炒饭,卖点面、米线,还是可以的。或者转向经营也行。作为邻居,他们都能容忍。 “开始考虑到邻里关系,就找物管、找社区主任协调,但都无效”,何若望向记者翻看了10月的日历,一些日子用笔圈起来后并写着:“5点10分,烧肉皮味大”;“10点15分,餐馆煎油大”;“下午6点,油烟刺鼻子”等等。足足有十几条。何称,记录这些信息,只是让自己便于回忆餐馆油烟扰民的过程。 何若望认为,他胜诉的意义在于,餐馆会自觉履行义务,调整经营方向和模式。邻居之间既要约束自己,也要相互理解。 违规餐馆必须整改 重庆市环保局监察中队副中队长漆林称,《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得很清楚,小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餐馆,对已建的老餐馆要求达标。环保部门只要接到餐馆的投诉,就会要求餐馆进行限期整改。经过专业检测后,对于达不到标准的餐馆,将禁止其营业。 对于怎样整改,漆林称,餐馆可在专门的生产除污设备的厂家自行购买除污设备。这要求餐馆老板必须投入,一般情况,投入在几万元。相关法规 据江北区法院冯义法官介绍,根据法律法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赵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用房用于经营餐馆,不在法律规定的相邻方应予容忍的范围之内。 另外,赵某也是房屋的主人,如果排放油烟时,只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那么他可以排放,法院管不了。但是如果他为了开餐馆,那就在判决禁止的范围内。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2条规定:居民楼、写字楼和无公共烟道的综合商住楼,不得新建、扩建产生烟尘、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2003年3月)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从事产生油烟等污染扰民的活动。 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文创采写 | |||||||||||||